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省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工商市[2004]111号)以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监管力度,狠抓陈化粮市场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有关媒体披露了我省某些地方存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参与倒卖陈化粮的问题,应引起各地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严格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把陈化粮市场监管落到实处。 陈化粮处理工作政策性强,加强陈化粮市场管理,落实《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是关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准确掌握并严格执行陈化粮市场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陈化粮处理的销售、运输、保管、加工、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做到不出漏洞,确保陈化粮不流入口粮市场。
二、狠抓源头,完善陈化粮各项监管措施。 陈化粮监管环节多、过程复杂,加强陈化粮管理必须从源头抓起。一是要严把陈化粮市场准入关。申请办理陈化粮购买资格认证书的企业,必须是具有较大规模、生产运营正常、经营信誉良好的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工商部门在配合粮食部门认定陈化粮购买资格时,要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资格审核过程中,要实地考察申报企业的生产规模及经营信誉等相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由县(市)级粮食局、工商局分管局领导签字后逐级上报,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联合审定。对认定资格有误的,要追究认定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对经省粮食局、省工商局联合审定后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进行跟踪监管,并通过年检换证进一步核查,凡丧失陈化粮购买资质的企业,年检时一律不予通过。对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其陈化粮购买资格。二是严禁转让、转借《陈化粮购买资格认证书》,凡发现有转让、转借资格证行为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取消其购买资格。三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的粮食收储企业的陈化粮存放数量、仓点、销售情况登记造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跟踪监管。
三、认真落实陈化粮市场管理规定,强化陈化粮市场销售全程监管。 一是严格执行陈化粮保证金制度,把好销售、验库关。陈化粮购买企业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到货地将所购陈化粮运抵规定地点。购粮企业所在地工商机关要认真审查合同,实地查验入库粮食。在查验无误并经县级工商局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开具返还保证金证明。二是严格执行异地加工备案制度。企业购买陈化粮需进行异地加工的,必须提前将加工地点同时报发货地粮食部门、企业所在地和加工地工商部门备案,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并实行跟踪监管。三是加强陈化粮使用环节监管。陈化粮使用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实地监督企业将陈化粮转化成酒精、饲料用途状态的最终产品,严防改变陈化粮用途和倒卖陈化粮。工商部门应督促企业建立陈化粮加工使用台账。四是狠抓倒卖陈化粮、改变陈化粮用途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对陈化粮违法违规案件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直至查清最终流向,坚决制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实施市场巡查、市场预警等制度,建立完善陈化粮市场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