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产品目录编制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计生发[200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委将定期编制、发布计划生育产品目录,以指导计划生育相关产品的采购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为保证产品目录编制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我委制定了《计划生育产品目录编制程序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12月16日
计划生育产品目录编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计划生育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工作的科学、公平、规范,根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目录的目的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需要和满足群众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需求,为相关企业提供介绍产品和企业信息的平台和沟通渠道,为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有效、质量可靠、性能优良的适宜技术产品和相关的企业信息,指导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产品推广与应用。
第三条 国家计生委根据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编制和发布目录。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为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的计划生育药具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药品、器具、医疗器械等。
第五条 国家计生委委托专家制定目录评审方案,对申请的企业和产品实施技术和质量评审;委托专业机构承办编制目录的事务性工作和受理目录发布后企业的反馈信息。
第六条 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自愿向国家计生委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产品目录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