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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示范区所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和参与良种推广工作,保证良法推广和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市场、种子质量、种子价格的监管,做好良种供应和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要在中央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省和县名单,省级有关部门要在省级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县、乡名单,县级有关部门要在县级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乡、村名单。乡政府负责将承担良种推广补贴任务的农户名单在所在村内公布、公示。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良种推广面积、补贴标准和金额,村内公示必须做到分户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农业部门要对良种推广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服务、协调和监督,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否则将严肃处理。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设立专线举报电话。财政部举报电话010-68551481,农业部举报电话010-64192545。
  第二十条 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大豆良种推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财办农[2002]17号)、《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财办农[2003]62号)同时废止。

农作物良种统一供种清册(样式)


  县(市、区)________ 乡(镇)________ 村_________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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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供种面积│品种名称│ 供种价格 │供种数量│购种人签名│备注┃
┃    │(亩) │    │(元/公斤) │(公斤)│并按指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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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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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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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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