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许可法》、
《管理办法》和我局现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承办单位的具体情况,我局行政许可印章使用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国家林业局作为实施主体的行政许可(共31项)
1、在京承办单位
(1)所有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上一律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并由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加盖。
(2)启用统一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直径4.2cm)。
根据
《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林业局实施的行政许可的受理、送达由各承办单位分别负责承担。为便于管理,由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统一保管、使用“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该章使用范围为相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
2、京外承办单位(暂时1项)
(1)启用局驻京外承办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直径4.0cm,名称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具体规定)。该章由承办单位使用,使用范围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2)启用局驻京外承办单位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直径4.0cm,名称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具体规定)。该章使用范围为局驻京外单位承办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
(二)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实施主体的行政许可专用章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共2项)
(1)在相关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上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印章。
(2)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直径4.1cm),使用于该办公室实施的有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
(3)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直径4.0cm)并注明具体办事处,使用于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直径4.0cm),并注明办事处,使用于相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