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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四、审查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形成推荐意见,填写“申请表”的“表4”,并将所有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均为一式三份),于6月26日至27日,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一份,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二份,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
  五、严格申报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各地必须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凡是没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在评价过程中凡发现企业申报数据严重虚报的,要对申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通报批评;在中国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公示的同时,将根据需要对公示企业部分填报数据进行公示,如社会反映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除取消公示企业的初选资格,同时对参与评价的专业委员会和申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并通报批评。
  六、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是我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不和任何其他收费活动、以及变相收费活动对接,也不搞关于评价工作的论坛和培训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告知各有关申报企业,严格自律。
  联系人: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殷荣伍、高勇
  联系电话:010—82262040、010—82262042
  传真:010—82260120
  电子邮件:yinrw@aqsiq.gov.cngaoyong@aqsiq.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2004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及编号
  附件2:2004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条件(略)
  附件3: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略)
  附件4:2004年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实物质量指标(略)
  附件5:2003年消费类产品申报品牌销售区域分布表(略)
  附件6:企业提供电子文本要求(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2004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及编号


  001、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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