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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9号——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

  3.2.2 送样
  3.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送样。
  3.2.2.2 每一申请单元提供安全带总成6套,安全带织带15m。
  3.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3.3 初始工厂审查
  3.3.1 审查内容
  3.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3。
  3.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识;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现场指定检验:
  织带或卷收器检验、带扣检验、锁止极限值、标志。
  3.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3.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6人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作出;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由工厂审查组作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作出。
  3.4.1 认证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认证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认证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3.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3.4.2.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3.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3.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委托人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3.4.3 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3.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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