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9号——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

  型式试验时间为2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 获证后监督
  3.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3.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 监督的内容
  3.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3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每次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人日。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3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3.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3.3.1.2及3.5.1.1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3.5.2.3 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5.3 认证后监督结果的处理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对外公布。
  4.认证证书
 
 4.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2 认证的变更
  4.2.1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2.2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商标、委托人及工厂信息和质量保证能力时,针对差异应做补充审核,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5.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