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4]13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进一步提高银行卡的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消费者信心,创造安全便捷的用卡环境,现就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在建立健全银行卡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建立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的内部案情适时通报制度和案件及时报告制度。
  各商业银行应要求其涉及银行卡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的适时上报和内部及时通报工作;总行必须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各商业银行应要求其分支机构在发现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后必须立即(24小时内)上报总行;总行的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向涉及银行卡业务的分支机构及时通报案情和部署对策,在3日内以机密件的形式将有关案情、已采取和拟进一步采取的对策措施报银监会。
  各商业银行对于有关的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二、银监会将根据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是否向其他商业银行通报。
  其他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有关案件的通报后,应积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案件在本行发生。
  对有关的银行卡违法犯罪信息,各商业银行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扩散。
  三、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银行卡交易密码的管理,交易密码的设置不得少于六位,交易密码的生成方式应采用随机生成或者由持卡人自行输入,并且对密码连续输入错误的银行卡实施账户锁定。
  从2004年5月1日起,对于新发行的银行卡,原则上禁止向持卡人发放统—的初始密码;如果仍然发放统一的初识密码,必须由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商业银行柜台修改密码后才能进行交易;对原来已发行的且采用统一初始密码的银行卡,商业银行必须提醒持卡人及时修改密码。
  对于同一银行卡账户进行密码输入操作,一天内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的,应立即实施账户锁定,冻结任何资金交易;银行卡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商业银行柜台或者通过其他身份认证措施申请解除锁定后,才能重新开通账户。在申请解除密码锁定时,如果持卡人仍然记得原来的密码,并且输入的密码是正确的,商业银行必须为持卡人立即开通账户,不得以密码挂失或者其他名义向持卡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银行卡持卡人账户信息的保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