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巩固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全国统一、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既吸收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又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煤炭行业的实际情况,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不断予以完善和巩固。要进一步理顺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管理和监察执法的关系,明确职责权限;改进执法手段,解决好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权威性不够、“执行难”等问题;努力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增强监察执法队伍的凝聚力。
五、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又一个突破性进展,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源头管理转变,进而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得力措施。要大力宣传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必要性,宣传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要求,为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加快制定出台《条例》的实施办法,规范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和日常管理工作。搞好对各类企业安全状况、安全生产条件的摸底调查和评价,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打下基础,争取在较短时间里,完成现有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开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培训,所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特别是与安全生产许可业务直接相关的人员,要认真学习《
行政许可法》,掌握行政许可工作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防失职渎职现象。通过贯彻实施《条例》,把住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口。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六、建立完善并用足用好各项经济政策,强化经济政策的导向、保证和促进作用。经济政策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保证和促进作用。要认真学习掌握《决定》提出的企业提取安全费用、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经济政策,切实了解相关的政策取向、基本内容和主要作用,为正确运用这些政策奠定思想认识基础。三项经济政策建立在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些地方已经做出了成功的探索并取得了成熟的经验。要以《决定》为依据,使这些做法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按照《决定》的精神,在《决定》已经明确的政策取向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和出台一些地方性政策。通过发挥经济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和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投入,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