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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04年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采掘工作面、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等是否采取独立通风;在采用串联通风时,是否符合规定并编制了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空区是否及时封闭。采掘工作面,矿井进、回风巷道是否畅通,风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矿井通风设施设置是否合理,是否牢固可靠,是否有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的现象。
  (五)矿井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
  (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是否安装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低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是否同采煤工作面分开或采用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并使用风电闭锁装置。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风筒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循环风现象。
  (七)矿井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一通三防”安全检测仪表,安全检测仪表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维修、检定、校正,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灵敏可靠。
  二、瓦斯管理
  (一)矿井和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符合抽放条件而未进行抽放的情况。
  (二)矿井是否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其鉴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料、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资料等是否及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采煤工作面设置的专用排瓦斯巷是否符合条件,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按1.5%管理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瓦斯排放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责任是否明确。
  (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制定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得到了落实。
  (七)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主通风机操作工等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有效。
  (八)井下作业地点是否存在瓦斯积聚现象,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九)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报表报送、审签制度。瓦斯检查人员是否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有无空班、漏检、假检现象。
  三、监测监控
  (一)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装备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设置、监测监控参数、设备配置、传感器设置、维修调校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运行是否正常。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瓦斯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设置的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是否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是否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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