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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
  八、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试,监考员乙持《谁考证》存根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位号等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及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九、开考十五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监考员对缺考考生试卷和空白试卷应分别在总分处和答题卡的姓名处加盖“缺考”或“空白”印章,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座位号也由监考员填涂。
  十、开考六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十一、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二、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中。
  十三、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
  十四、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监考员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准确,试卷页数是否完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考生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后,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十五、监察院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答题卡交主考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
  十六、每科考试结束后,监察院考员应清理考场。
  十七、外语科听力考试部分有关程序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规定。

  附四:

考生守则

  一、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保证书》的有关内容,同意后填写。
  二、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和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分证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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