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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失效]

  二、答题卡的阅卷工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采用读卡机统一进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答卷的阅卷工作由有关部门组成阅卷小组分别进行,阅卷小组负责人由部门领导担任。
  三、阅卷工作应当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完成。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进行答卷袋的拆封、登记和分发,使用读卡机阅读答题卡,以及考试分数录入等项工作时,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共同完成。
  四、阅卷人员应当对答题卡和答卷的安全、保密负责。阅卷人员在阅卷期间不得将答题卡和答卷带出阅卷地点,不得损坏或者丢失答题卡和答卷,也不得拆启答卷的密封签。发现答题卡和答卷有异常或者密封签损坏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不得擅自处理。
  五、阅卷小组应当制定评分标准,阅卷人员应当根据评分标准认真阅卷。答卷的总分(各题得分之和)应当经两名以上阅卷人员核定并签名。
  六、考试成绩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分数情况。
  七、考试成绩公布半年以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经考核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答题卡和答卷销毁。答题卡和答卷销毁之前应当妥善保管,以备复查。

第七节 成绩复查

  一、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复查工作,交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请求复查考试成绩的考生应当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超过十五日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三、考试成绩的复查只限于核查答题卡和答卷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不审核各题应得分数。考生不得亲自查阅其答题卡和答卷。
  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复查工作。复查人员不得擅自将答题卡和答卷带出指定地点,不得擅自涂改答题卡和改动答卷各题已得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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