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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
(银监发[2004]8号)


各银监局,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自律管理,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基础上,银监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披露的主要内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主要财务信息,应包括:(一)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等年度利润指标;(二)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存款余额、贷款余额、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成本收益率等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每年的会计财务数据;(三)资本的构成(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及其变化情况;(四)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收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
  二、风险管理状况,应包括:(一)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的合规性情况;(二)贷款的主要行业分布(贷款投放前五位的行业及相应的比例)和按行政区划的地区分布(城市商业银行不需要披露此项);(三)最大十名贷款客户情况(客户名称、贷款余额及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四)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及各类不良贷款的期初数及比例、本期调增数、本期调减数、期末数及比例;(五)各类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数及本期核销情况;(六)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情况;(七)投资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主要资产减值准备情况;(八)抵债资产的余额、种类和比例;(九)截至年末对外投资和自办企业实体情况;(十)不良资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措施及其效果;(十一)表外应收利息、保函、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和金融衍生产品等主要表外项目余额及风险管理情况。
  三、股东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应包括:(一)股份主要变动情况;(二)最大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及股权转让情况)、控股股东及持股在5%以上的股东情况;(三)最大十名股东的关联情况,最大十名股东所持本行股份的抵押、托管、冻结情况;(四)逐笔说明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形式、抵押情况及风险状况)及各类交易在该类业务中所占比例:(五)关联交易中不良贷款的余额及分别占不良贷款总额和关联交易总量的比例;(六)逐笔披露贷款进入不良状态的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名称、贷款余额及贷款形态,并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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