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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

  四、公司治理情况,应包括:(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设置、各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的设置、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二)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通过的主要决议以及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情况;(三)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及派出单位)、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或独立董事)、是否在商业银行领取薪酬、是否持有股份等董事会情况简介;(四)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通过的主要决议、新年度主要经营策略和目标计划以及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董事会工作情况;(五)监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及派出单位)、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或外部监事)、是否在商业银行领取薪酬、是否持有股份等监事会情况简介;(六)监事会会议情况、监事会的专项检查结论以及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等监事会工作情况;(七)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从业年限及分管工作范围)、领取薪酬和奖金、期权等激励情况以及报告期离任情况及原因。
  五、重大事项应包括:(一)报告期内重要诉讼、仲裁事项和重大案件情况;(二)报告期内的收购、合并及出售资产事项;(三)报告期内重大的托管、担保、承诺、委托资产管理情况;(四)商业银行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处罚情况。同时,应简要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造成的影响。
  六、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附注说明。商业银行应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按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说明)进行审计,并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同时,商业银行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系统进行评价,评价报告应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
  七、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保证年度报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年度报告编制后应经董事会成员表决通过,董事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及签名应作为年度报告的内容。
  从2004年起,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对外披露信息。
  鉴于城市商业银行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仍处于过渡期,城市商业银行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对年度报告的披露内容予以规范。对于城市商业银行2003年年度报告,选取32家城市商业银行(名单附后)进行试点。请各银监局督促指导辖内试点行做好上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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