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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44号——防止禽流感疫情(病毒亚型H7)传入我国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344号)


  2004年2月6日,美国特拉华州肯特区的一处农场发生禽流感疫情(病毒亚型为H7),当地政府扑杀了1.2万只鸡。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紧急公告如下:
  一、暂停签发从美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暂停直接或间接从美国输入禽鸟及其产品;2月7日以后,已运抵口岸尚未报检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已经接受报检的,增加禽流感检测项目,检验结果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美国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美国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美国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移交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其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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