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增补天长市东方铸造有限公司等
8家企业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函[2003]27号)
辽宁、吉林、江苏、安徽、山东省财政厅,财政部驻辽宁、吉林、江苏、安徽、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审核,天长市东方铸造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符合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条件,现将其增补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6号)附件所列的企业名单,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35%的政策,具体退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执行。
请依照执行。
2004年2月5日
附件:
增补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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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名 称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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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东方铸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天长市建设东路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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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宁沪钢球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山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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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玛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公主岭市向前南路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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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汇金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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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矿山铸锻厂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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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汽车铸造厂有限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路3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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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铸造总厂 │江苏省徐州市矿山路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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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天工铸铁厂 │江苏省徐州市矿山路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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