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对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其室内采暖系统和计量方式的选择应同时具有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的基本功能。
1.8 对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热计量的实施应注重计量收益大于投入、住户和供热公司双受益的原则,应在保证系统调节和计量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尽量节省投资。
1.9 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和《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确保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符合标准要求。
1.10 为提高室内热舒适水平,降低供热采暖系统的能耗,推进供热计量系统改造顺利实施,既有采暖住宅热计量改造要与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尽可能同步实施。改造时应执行《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不损害原有建筑的结构、不影响安全使用,并与旧房维修统一考虑。
1.11 新建住宅集中采暖热计量系统的设计应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水平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基础上,注重室内热舒适度的提高;既有住宅热计量的改造应保证改造后供热采暖系统的水力、热力平衡和室内热环境的改善。
1.12 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住宅,应优先采用集中供热采暖方式;在产业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各地可根据能源结构、供热规划和实际工程情况,选择利用其它新能源、新技术的新型供热采暖方式。同时在确定供热采暖方式时,应对所选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1.13 对热水集中采暖的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热计量应将热源、供热管网和室内采暖系统一并考虑。室内采暖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结构、电气等专业协调配合,尤其应考虑建筑平面设计、管道布置和层高的要求。
第二章 既有住宅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和室温控制
2.1 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控和热计量为手段、实现建筑节能为目的。改造应采用合理可行、投资经济、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案。特别注意应根据既有室内采暖系统现状选择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2.2 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室温可调和热量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
2.3 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结合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进行。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围护结构宜同时予以改造。
2.4 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2.4.1 原系统为垂直单管顺流系统时,宜改造为在每组散热器的供回水管之间设跨越管的系统。每组散热器应设恒温阀或性能可靠的手动调节阀;
2.4.2 原系统为垂直双管系统时,宜维持原系统形式。每组散热器应设恒温阀或性能可靠的手动调节阀;
2.4.3 原系统为单双管系统时,宜改造为垂直双管系统,或改造为设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每组散热器应设恒温阀或性能可靠的手动调节阀;
2.4.4 当室内管道更新时,以上三种原有系统形式也可改造为设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分户独立系统可采用水平双管式或水平跨越式等形式;公共立管设在户外;调节阀设在分户供水管的户外管道上。
2.4.5 原系统为低温地板辐射式采暖系统时,需在户内系统入口处增设调节阀和必要的温控装置;
注:现有住宅采暖系统图示参见附录B:图B-1(略)
2.5 热计量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及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来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2.5.1 当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为设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或垂直双管系统时,宜采用每组散热器安装热分配表,每个热力入口或若干个热力入口设一总热量表(管网规模较小时,也可只在热力站/锅炉房设总热量表)的热计量方式;
2.5.2 当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为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时,可采用上述热计量方式或采用户用热量表的热计量方式;
2.5.3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应采用户用热量表的热计量方式。
2.6 分户独立系统户内系统入口装置:采用户用热量表的热计量方式时,户内系统入口装置应由供水管调节阀、置于户用热量表前的水过滤器、户用热量表及回水管截止阀组成;采用热分配表计量方式时,户内系统入口装置应由供水管调节阀、供水管水过滤器及回水管截止阀组成。
2.7 室内采暖系统实施热计量改造和室温控制的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