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热水集中采暖分户热计量系统的热负荷,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修订版)第3.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实施分户热计量的住宅建筑,其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等主要居住空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应按相应的设计标准提高2℃。户间楼板和隔墙的热阻值,宜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确定户内采暖设备容量时,应考虑户间因室温差异而的热传递。但所附加的热量不应统计在集中采暖系统的总热负荷中。户间传热负荷可参考如下计算方法:
3.3.1 应计算通过户间楼板和隔墙的传热量;
3.3.2 与邻户的温差,宜取5~6℃;
3.3.3 以户内各房间传热量取适当比例的总和,作为户间总传热负荷。该比例应根据住宅入住率情况、建筑围护结构状况及其具体采暖方式等综合考虑。建议对中间层房间取30%-50%,对顶层、底层和端部房间取50-80%;
3.3.4 按上述计算得出的户间传热量,不宜大于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3.2节的有关规定计算出的设计采暖负荷的50%。
注:多样化采暖方式的采暖负荷计算也可参照本计算方法。
3.4 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的户内采暖系统形式可采用水平双管系统、水平单管跨越式、低温地板辐射系统、放射式双管系统等,不宜采用单管顺流式系统。
3.5 共用立管的水平分环系统所供的层数根据系统水力平衡、散热器承压能力以及塑料管材的寿命等因素确定,超过已确定的层数时应进行竖向压力分区。一般不宜超过16层。
3.6 热水集中采暖分户热计量系统的共用立管,宜设于管道井内。管道井宜邻楼梯间或户外公共空间。建筑物内系统的共用立管应遵循下列设置原则:
3.6.1 应避免采用上分式系统,宜采用下分式系统;
3.6.2 一对共用立管所负担的户内系统数不宜过多。除每层设置热媒集配装置连接各户的系统外,一对共用立管每层连接的户数不宜大于三户。
3.6.3 宜设于具备在分户门外共用空间进行检修条件的管道井内。
3.6.4 供、回水立管在管道井中的位置应保证与之相连的各分户系统入口装置安装在管道井内,并具备查验及检修条件。
3.7 应根据散热器的承压能力、管材及管件的特性、提高工作压力的成本等因素确定建筑物内采暖系统最低点工作压力,并可参考下列数据:
3.7.1 当户内系统管道材质为金属时,不宜大于0.8MPa;
3.7.2 当户内系统管道采用塑料管材时,不宜大于0.6MPa;
3.8 户内采暖系统采用散热器采暖时,根据住宅采暖形式及建筑平面布局、住宅装修标准、施工技术条件,可选择以下管道布置方式:
3.8.1 采用下分式双管系统,管道暗敷在本层地面下沟槽或垫层内及镶嵌在踢脚板内布置,局部过门处暗敷在过门沟槽内。
3.8.2 采用上分式双管系统,管道沿本层天花板下布置。
3.8.3 采用下分式单管跨越式系统,管道暗敷在本层地面下沟槽或垫层内及镶嵌在踢脚板内布置,局部过门处暗敷在过门沟槽内。
3.8.4 采用放射式(章鱼式)系统,管道暗敷在本层地面垫层内。
3.8.5 在条件许可时,户内系统管道宜暗埋布置。当采用塑料管材进行地面暗埋时,宜采用放射状的暗埋敷设。
注:各种户内系统形式,可参见附录B:图B-2~B-5。(略)
3.9 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时,其系统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有关的要求。
3.10 供回水干管、共用立管,宜采用热镀锌钢管螺纹连接。户内采暖管道的明装配管,宜采用热镀锌钢管螺纹连接或塑料管材;暗装管道宜采用塑料管材或有色金属管材。
3.11 目前可用于户内采暖系统的塑料管材如下:交联铝塑复合管(XPAP)、交联聚乙烯管(PEX)、聚丁烯管(PB)和无规共聚聚丙烯管(PP-R)。所选用的塑料管材应满足设计水温的要求,并参照《铝塑复合压力管(搭接焊)》、《铝塑复合管用卡套式铜制管接头》、《承接式管接头》、《建筑给水交联聚乙烯(PEX)管材》、《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等有关标准执行。
注:塑料管材的性能和许用设计环应力及最小壁厚选择详见附录D。
3.12 塑料管材的安装,应在有关技术规程及管材供应商提供的安装说明指导下进行,并应注意以下问题:
3.12.1 应注意塑料管材与金属管材在刚度、热伸长等方面的差异,其支、吊架间距一般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