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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的通知

  注:热力站图示参见附录B:图B-9。(略)
  4.14 变频调速水泵的性能曲线宜为陡降型,以利于水泵调速节能。
  4.15 变频调速定压点设置有以下两种方式:
  4.15.1 控制热力站进出口压差恒定。该方式简便易行,但流量调节幅度相对较小,节能效果较小。
  4.15.2 控制管网最不利环路压差恒定。该方式流量调节幅度相对较大,节能效果明显;但需要在末端热力入口设置压力传感器,随时检测比较、控制,投资相对较高。
  4.16 既有系统改造后,应对原循环水泵进行校核计算,满足建筑热力入口所需资用压头。
  4.17 热水锅炉房应设有耗用燃料的计量装置和输出热量的计量装置;热力站二次侧应设输出热量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应得到有关监督部门的认可。
  4.18 热力站的供热规模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确定,考虑到供热系统的可靠性及水力稳定性要求,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建议新建热力站供热面积不宜大于5万平方米。
  4.19 供热计量系统其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应确保供暖水系统的清洁,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严格的管道清洗。

第五章 热计量装置与热量计算

  5.1 热计量装置的设置
  5.1.1 热源应设热量计量装置,以便于生产单位与供热单位的热费结算;
  5.1.2 热力站应设热量计量装置,作为供热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物业公司)热费结算的工具;
  5.1.3 建筑物热力入口宜设热量总表,作为房屋产权单位(物业公司)的住户结算式分摊热费的依据。
  注:当住宅的类型、围护结构相同、分户热计量装置一致时,也可几栋住宅设一个热量总表,作为热费分摊的工具。
  5.1.4 分户热计量装置可采用户用热量表、热分配表等;分户热计量方式的选择应考虑热计量成本的回收,并与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
  5.1.4.1 垂直单管顺流系统和垂直双管系统应使用热分配表;
  5.1.4.2 公共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形式可使用户用热量表或热分配表;
  5.1.4.3 低温地板辐射式采暖系统应设户用热量表;
  5.2 热量计量装置的选型
  5.2.1 热水集中采暖分户热计量的热量表,应满足有关现行标准。热量表选型时应使其流量范围、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等与实际工况相适应。热量表的选型可参考以下原则:
  5.2.1.1 应考虑以下因素:系统的压力损耗、介质温度、流量大小及波动范围;精度要求;安装空间的大小;流量传感器连接方式;应注意热表积算仪的环境温度要求;
  5.2.1.2 在同一个热计量总表所服务的系统内,热计量方式应统一,热计量装置的种类和型号应统一;采用热分配表时,应使用同一厂家的热分配表;
  5.2.1.3 采用蒸发式热分配表或单传感器电子式热分配表时,散热器平均热媒设计温度不应低于55OC;采用蒸发式热分配表时,不同的采暖季节应使用不同的蒸发液体颜色;
  5.3 热量计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
  5.3.1 热力入口及热力站热量总表的流量传感器宜装在回水管上,以延长其寿命、降低故障率、降低计量成本;机械式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前应设过滤器。
  5.3.2 热量表和热分配表等热计量装置应严格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安装;
  5.3.3 热量表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内容为:
  5.3.3.1 检查铅封是否完好;检查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5.3.3.2 检查有无水滴落在仪表上,或将仪表浸没;
  5.3.3.3 检查所有的仪表电缆是否连接牢固可靠,是否因环境温度过高或其他原因导致电缆损坏或失效;
  5.3.3.4 根据需要检查、清洗或更换过滤器;
  5.3.3.5 检查环境温度是否在仪表使用范围内。
  5.4 热量计算与热费分摊
  5.4.1 热费应采取两部制计价法计算热费,其中一部分为基本热价,即按用户的采暖面积分摊热费,以利于供热设施固定成本的回收。另一部分为计量热价,即按户用热表的热量值或修正后的热分配表刻度值分摊热费。
  5.4.2 对于建筑物围护结构造成的耗热量差异,宜在分摊热费时予以修正。

  附录A:
其它住宅采暖方式

  A.1 城镇供热在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导的同时,可以根据当地的能源构成、环保要求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经过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分析,从全局出发,合理的选择其它采暖方式。利用电、燃气等价格较高能源的采暖方式,一般仅适用于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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