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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111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按规定利率和计息范围计算的国库存款利息。计算的应付利息记收方,收到人民银行划转来的国库存款利息记付方。
  该科目排列在“110已置换不良贷款”科目之后。
  (二)为了区分代理乡(镇)国库和县级支库业务,在“2014地方财政库款”、“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分别增设“县级地方财政库款”、“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二级科目。上述二级科目由信用社省级管理部门按规定设置。
  1、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必须使用“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国库业务。
  2、信用社代理县级支库业务必须使用“县级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和“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国库业务,
  以上各会计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详见附表。
  二、关于财政存款的缴存与计息
  (一)代理县级支库业务使用的“县级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中核算的存款,纳入全额向人民银行划缴财政存款的范围,其中,除“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之外,其他三个科目纳入国库存款计息范围,由人民银行计付利息。信用社应于收到利息的当日将利息收入转入“县级地方财政库款”科目中的相关账户,信用社不垫付利息。具体计息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存款计付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44号)规定办理。
  (二)代理乡(镇)国库业务使用的“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的存款,视同一般性存款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其中,除“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外,其他两个科目纳入国库存款计息范围,由办理乡(镇)国库存款业务的信用社直接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具体计息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乡(镇)国库存款及信用社代理支库库款计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88号)规定办理。
  三、关于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
  (一)各地信用社要严格按照全国信用社统一会计科目中设置的专用科目进行代理国库业务的核算,不得擅自设置会计科目或在其他会计科目中核算代理国库业务。各地信用社要严格按照代理国库业务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制定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办法,并严密会计核算手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切实做好代理国库工作。信用社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经常性地对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不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相关账务核算存在差错的要及时进行纠正。
  (二)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要加大对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的检查力度,督促信用社严格按照规定经办代理国库业务,在年度审核中,对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的信用社,要依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各银监局在对信用社的日常监督管理中,要把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纳入监管工作范围,对违规办理国库业务的信用社也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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