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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组建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
  1、各类商业银行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均有资格申请加入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以下简称“国债承销团”)。
  2、申请加入国债承销团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近3年来无重大违规经营记录,2002年度无亏损,经营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
  (2)总资产在80亿元以上,营业网点在35个以上;
  (3)有负责凭证式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有将凭证式国债销售情况作为本单位分支机构重要考核指标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72号),按照国债发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将国债发行手续费主要用于国债宣传促销及一线员工奖励的内部制度;
  (4)计算机管理程度较高,实现凭证式国债同城(地市级分行对所辖市区内的分支机构,或县级支行对所辖的全部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为总行)的债权集中统一管理、通买通兑以及发行额度由计算机自动调剂管理等条件。
  3、以下银行可优先成为国债承销团成员:
  (1)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量排名居前;
  (2)2003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试点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结算代理银行;
  (3)2002年、2003年国债二级市场交易量排名居前。
  二、国债承销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享有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的各项权利;
  2、通过正常程序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议凭证式国债发行条件、发行方式、管理办法等;
  3、优先取得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记账式国债柜台销售商等资格;
  4、参加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类研讨会、座谈会及考察、培训等,优先参与今后国债市场改革试点。
  三、国债承销团成员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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