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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1、按全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总额的固定比例包销2004年各期凭证式国债,具体比例在国债承销团组建后由各机构在规定的最低承销比例以上自行申报,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综合平衡并与承销机构协商后确定。各类机构最低承销比例如下:国有商业银行为13%;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网点数在300个以上的为2%,网点数在300个以下的为1%;城市商业银行为0.4%。最小比例以上可以按0.1%的整数倍递增;
  2、严格按照凭证式国债发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方式销售凭证式国债,不得超发,不得跨系统分销;
  3、努力做好凭证式国债的宣传和促销工作,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在各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前,均应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并公示本机构凭证式国债销售网点地址及联系电话;在发行期内,各销售网点及柜台应有明显标识和宣传材料,现场应配备专职咨询人员;
  4、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要求,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材料或数据;
  5、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国债承销团成员审查和确认办法
  1、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40家,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及申报情况审查择优确定,发给资格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
  2、国债承销团成员一经确定,即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承销团成员如果在凭证式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中重视程度不够、宣传促销不力、服务质量不高,存在惜售、不公平销售、利用国债揽储,以及在国债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违规行为、经营状况不良等行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视情况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五、国债承销团成员申报办法
  申请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报送书面申请,并于2004年1月2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1、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见附件,并请在寄送盖印正本文件的同时,将此表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部、行电子信箱);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免报);
  3、2002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书;
  4、凭证式国债销售宣传方案、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的说明;
  有关材料分别寄送财政部国库支付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各一份。
  收件人: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国债发行与兑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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