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质调查单位的,于次年1月25日前将项目表、综合表和数据磁盘等年报资料一式两份,报送到大区地质调查中心。
大区地质调查中心、行业地勘单位和其他局属单位于次年2月10日前,将汇总的综合表和数据磁盘一式两份,报送到地调局。
第三章 局属单位综合统计
第十六条 局属单位综合统计主要内容包括:人员、收支、资产负债、科研成果、地质勘查投入、提交地质报告、经营开发经济实体、职工培训、设备等综合情况。
第十七条 局属单位综合统计报表,按报告期别分为季报、半年报、全年预计和年报。
第十八条 季报、半年报和全年预计按直综定期表填报,报送时间分别为季后5日前、7月5日前和11月20日前。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报送。电子邮件必须与上报报表一致。半年报和全年预计要有简要分析。
第十九条 年报报表分为基层表和汇总表。基层表以单位为统计对象,每个局属单位填报一张报表。基层表附表以经营开发实体为统计对象,每个经营开发实体填报一张报表。汇总表根据基层表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条 年报应编写编制说明和统计分析。
编制说明主要内容包括:统计范围;有关统计数据与上年度数据的调整;统计数据与会计核算、劳动人事统计数据的差异等。
统计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同期对比;结构分析;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年报报送时间为报告期次年2月10前。在报送汇总表的同时,报送相应的数据磁盘各一式两份。
第四章 统计报告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对象为局属单位,地调局负责组织考核工作,每个年度一次。
第二十三条 考核范围包括季报、半年报、全年预计和年报。按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和局属单位综合统计分别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全面、客观的考核原则,对各单位统计报告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