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项目立项建议以计划项目为单元上报。立项建议包括立项建议报告、项目建议表、新开项目立项申请书和续作项目评估报告。编写要求见附件一。
续作项目不需编报立项申请书,但应向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进展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建议,由实施单位组织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工作项目立项建议不得超出计划项目年度要点所确定的工作内容。项目经费预算总和不得超出计划项目年度要点所列经费额度的10%。
第十三条 地调局根据计划项目年度要点要求,对新开工作项目立项申请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通过评估的续作项目和通过论证的新开项目,纳入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和预算建议编制范围。
第十五条 地调局根据国土资源地质调查经费的可能,在综合、协调的基础上,按照先续作、后新开和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选择项目,并编制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和预算建议,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根据地调局的布置和要求,按照财政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计划项目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评审报告”。
第四章 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
第十七条 地调局收到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计划之日起20日内,编制完成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下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实施单位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计划项目任务书编写与下发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自收到计划项目任务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担单位下发工作项目任务书,抄报地调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写与下发要求见附件二。
第五章 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承担单位自收到项目任务书之日起,30日内向组织审查单位提交项目设计书(或年度工作安排)。设计书包括技术部分和预算部分。编写要求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 项目设计书送审稿,应保证评审之前送交专家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