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组织审查单位自收到设计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审查。审查工作包括设计书的评审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审查单位应聘请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及项目情况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经济监审专家一般为2人。
设计书审查要求见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 设计书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
会审组织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签署组织审查单位意见后,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函审组织单位负责专家函审意见的整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签署组织审查单位意见后,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评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修改,并提交组织审查单位。由组织审查单位向设计提交单位下发设计审批意见书。
设计审批后,设计提交单位,向组织审查单位提交项目设计书纸介质三套、电子文档一套。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在本计划项目内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结束后7日内,向地调局报送设计审查工作总结、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和设计书纸介质一套、电子文档一套,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
第六章 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名称、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地区、项目工作程度、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进行调整的属重大变更,由承担单位、实施单位逐级正式行文报地调局审批。其中,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调单位的,应通过大区地调中心报地调局。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调整,由承担单位报实施单位审批,报地调局备案。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要按要求补充设计书。
第二十七条 地质调查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第二季度季报与半年报合并编报,第四季度季报与年报合并编报。地质调查项目专报为不定期报告。
工作报告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由承担单位报送实施单位,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大区地调中心。实施单位按计划项目汇总报送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专报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直接报送地调局。
季报应于下季度首月5日内、半年报于7月10日内、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内报地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