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地质调查项目实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各单位按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协调。组织监审专家对局属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和工作项目、行业地勘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国土资源部有关直属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和工作项目进行检查。对大区地调中心负责质量检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组织监审专家对本单位和辖区内地方地调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及其工作项目、行业地勘单位和院校承担的工作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监审专家由地调局统一聘任。
第三十条 地质调查项目质量检查包括技术检查和经费检查,由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大区地调中心、地调局分级组织进行。其各自的技术检查职责及具体要求见附件六,经费检查职责及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和责任制度,承担单位的检查工作包括项目组自检、互检和承担单位抽检等。
第三十二条 地调局组织抽查的工作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总数的5%,大区地调中心组织抽查的工作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辖区内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总数的20%。
第三十三条 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查处,也可委托地区地调中心或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GB/T1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地调局或国家承认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第八章 野外验收
第三十五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应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
第三十六条 野外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实施单位负责,部分工作项目可委托承担单位进行。地调局和大区地调中心视情况可派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