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成果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 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均应汇交成果资料。因故终止项目应提交阶段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成果资料主要包括经审查后的成果报告和附件、附图、附表、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源代码、数据库系统、说明书及地调局要求上缴的数据资料等。
第七条 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成果资料汇交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
第八条 地方地调单位和大区地调中心承担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向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汇交。其他工作项目成果资料向发展中心汇交。
第九条 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80日内,向第八条规定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汇交成果资料纸介质资料及其电子文档各一式两套。汇交要求见《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要求》(附件一)
任何单位不得伪造成果资料,不得在成果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第十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根据通过审查的成果报告和《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要求》(附件一),对汇交的成果资料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和涉及军事、海洋、测绘、放射性矿产资源等秘密的成果资料汇交,按照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汇交单位在汇交时应出具主管单位保密部门对成果资料密级确认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自收到汇交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汇交资料是否合格的决定。验收合格的,向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单位出具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证明(格式见附件二);验收不合格的,通知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单位限期补充或修改(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提出延期汇交申请,填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延期汇交申请书》(见附件四)一式两份。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大区地调中心每季度开始10日内向发展中心报送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五),发展中心汇总后于每季度开始15日内向地调局上报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