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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成果资料的整理与保管

  第十五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成果资料接收登记、整理和保管制度,配置保存、保护和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成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六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对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要进行详细登记,建立文字记录档案。应按照规范性的要求对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并对纸介质进行必要的保存处理。
  第十七条 大区地调中心对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经登记和初步整理后,于90日内向发展中心转交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
  第十八条 发展中心对其直接接收的有明确地域的成果资料,经登记和初步整理后,于90日内向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转交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
  第十九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对整理后的成果资料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纸介质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对电子文档进行归档(光盘或磁带)保管和转入数据库进行备份保管。
  第二十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对成果资料保管的安全负责。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盗、防火、防潮和电子文档的防磁化及防病毒等工作,对电子文档数据库每年备份一次,确保成果资料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保管。
  第二十二条 大区地调中心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发展中心报送上年度成果资料管理工作年报。发展中心汇总后于1月25日前,向地调局报送上年度成果资料管理工作年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成果资料汇交单位不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由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提出警告,并限期汇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交的,取消该单位次年承担地质调查新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伪造成果资料或者在成果资料汇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逾期不改的,取消该单位次年承担地质调查新开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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