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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3]149号)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请报告》(长信字[2003]55号)及有关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起设立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同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三、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的设立募集活动,设立募集期限自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我会对你公司规定的基金成立的各项条件不持异议。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代销机构,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认真做好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注册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发行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现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发行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证监基金字[2002]66号)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不得将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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