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评选全国第一批
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
(2003年1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
全国第一批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将于2004年3月结束。两年来,在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各试点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总结出了很多能够指导全国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工作的好经验。为表彰在这次专利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决定开展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表彰名额及评选方式
(一)先进单位评选范围
参加全国第一批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60家单位。
(二)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1.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第一批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主要工作人员;
2.参加全国第一批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单位中负责专利试点的主要工作人员。
(三)表彰名额
此次拟表彰试点工作先进单位20—30个,先进个人90名。
(四)评选方式
1.先进单位评选方式
(1)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成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审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定小组”);
(2)先进单位由各考评小组组织推荐,报审定小组审定。
2.先进个人评选方式
(1)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1名负责全国第一批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2)60家试点单位各推荐先进个人1名,报考评小组审核,审核后报审定领导小组审定。
3.被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填写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或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先进事迹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提高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
2.建立健全了符合实际的、有专人负责的专利工作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