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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3]1025号)


国债市场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国债市场运行效率,规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行为,现颁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国债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国债市场运行效率,规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在中国境内发行并核准可跨市场交易的国债。
  第三条 财政部是国债托管及转托管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债托管及转托管业务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应为财政部对各托管机构国债托管和转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定期向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托管机构是指办理国债登记、托管业务的中央国债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托管机构(以下简称“各托管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跨市场转托管(以下简称“转托管”)是指同一国债托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将持有国债在不同托管机构间进行的托管转移。
  第六条 国债实行分级托管体制,财政部授权中央国债公司承担国债的总登记职责;授权各托管机构分别承担在特定市场交易国债的登记、托管职责。
  第七条 中央国债公司负责建设和维护国债托管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簿记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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