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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做好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2)本人所在单位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的,要求所在单位2002年以来在其管理的权限范围内未发生过二级(含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本人所在单位为建筑业企业的,要求所在单位2002年以来未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或者两起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3)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能够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依法行政,熟练掌握和准确应用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正确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问题。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工作不断创新,发表过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论文。
  4)作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严格按照建筑安全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及时妥善处理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曾获地区、部门安全生产表彰或奖励。
  二、推荐与审批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建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工作。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建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工作。
  (三)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负责本单位建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工作。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按照分配的名额初审同意后,将推荐表(见附件二、三,一式两份)于2003年12月20日前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五)由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审。
  (六)建设部审定后发文公布。
  三、表彰形式
  经建设部审定后,授予“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称号,并在2004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四、联系电话与联系人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电话:010-68393920,传真:010-68394101
  联系人:王天祥
  附件:一、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略)
  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推荐表(略)
  三、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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