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组织好
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
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作了全面的规定。它既有程序规范,又有实体规范,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创新。
行政许可法的专业性很强,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为法规清理和今后执法打下坚实基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这部法律;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结合民政业务,开展对民政系统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领会
行政许可法对民政工作的要求,提高执法水平。要以贯彻
行政许可法为契机,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抓紧做好民政部门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决定进行设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凡是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民政部门现在有不少行政许可是以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确需制定法律、法规的,抓紧依照立法程序上报,力争上升为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必须实施行政许可又一时不能制定法律、法规的,通过民政部报请国务院发布决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规章;对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已经废止的行政许可,废止相关规定。清理工作要分步进行,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并将清理结果报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