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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四、依法清理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民政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民政部门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都要予以纠正。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早研究解决的办法。
  五、抓好与行政许可实施制度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建设。行政许可法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国务院的要求,研究制定关于规范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制度,把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一系列重大制度具体化。要建立许可的设定制度,在草拟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时,严格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凡是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符的,不能再出台;要主动与其他部门联系,完善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要在民政部门内部建立许可统一办理制度,实施行政许可需要民政部门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要规范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完善申请、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程;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要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许可责任制度等,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规范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民政部门内部自上而下的执法检查,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述、检举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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