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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如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今年10月17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总局于10月24日又召开了《全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钱冠林、许善达副局长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当前各地正在进入全面落实总局领导的讲话精神,认真实施“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关键阶段,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的征收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克服一切困难并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快此项工作进度,使“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尽早启动起来并得到全面落实,总局对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已经提出了具体的时间要求,各地要按照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二、地方税务局要加快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凡已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当尽快向其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并辅导其填开,不要等本地区所有自开票纳税人都认定完成后再向自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认定一户提供一户。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迟缓的地区要采取措施,加速认定工作。
  三、在认定工作未完成以前,地方税务局要及时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但还未认定的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同时征收税款,并作好各项服务工作。
  四、地方税务局在进行纳税人认定工作时,凡发现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未进行税务登记的,都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五、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管理,不得随意放宽代开票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范围。接受委托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代征和解截税款并按期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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