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方税务局不得违反总局规定将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凡已认定的必须纠正。
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宣传培圳辅导工作,掌握纳税人对办法的了解程度以及对《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的下载和使用情况。对尚未下载软件或操作软件有问题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帮助其解决困难。
八、地方税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将自开票纳税人和地方税务局、代开票中介机构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有关信息及时传送给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密切、畅通的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1月31日前取得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可暂不填报“运输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
十、各级税务机关从2003年12月l日起务必确保网络畅通,以利传输、清分、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一、各省级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务必于2003年11月20日前将所确定的信息交换模式上报总局备案,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4。
十二、省级地方税务局要将自开票纳税人的申请户数和实际已认定的户数在2004年2月以前于每月1日和15日向总局(5份)书面报告一次,2004年2月以后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总局书面报告一次自开票纳税人的总数、增加数。
十三、为了便于各地征询“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有关情况,请省级税务机关向以下处室及有关人员询问和报告有关情况:
(一)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流转税管司增值税处 林枫 63417706 刻浩 63417705
(二)有关增值税稽核比对问题流转税管司稽核评估处 张维华 63417733 王永红 63417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