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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环保系统所属自然保护区开展管理工作评估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环保系统
所属自然保护区开展管理工作评估的通知
(环办[2003]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取得了显著进展,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都有了较快增长。据统计,2002年底全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1757处,面积达到132.9万平方公里,陆域面积126.9万平方公里,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3.2%。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展更快,到目前为止,经国务院审定并公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26处,面积87万多平方公里,占同期全国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68.5%。
  但是,当前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尤其是不能对拥有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生物多样性区域和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有效管理,影响了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到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国际履约工作。
  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经有关部门协商同意,2003年至2004年上半年,各有关部门应对已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自开展管理工作评估。通过对其管理基础、管理进展等工作情况及所形成的管护能力、发展潜力和存在差距的评估,推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的提高。现就环保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环保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由各省、区、直辖市环保局分别组织本系统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二、评估工作既要统一规范,又要结合各地的实际,做到科学、客观和可操作,并不断总结提高,逐步完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的时间和方法,由各地决定和具体组织实施。
  三、本评估范围为经国家批准建立的环保系统所属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体评估工作以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评和省、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审核自评结果相结合。评估工作要充分发挥省自然保护区评委会专家的作用。
  四、在2002年环保系统部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试点,以及吸收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现将经修改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同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五、请于2004年2月底前将环保系统所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评估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告我局。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指南(试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指南(试行)



  为促进管理,提高质量,推动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从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现状,制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指南。
  一、评估要素和指标。评估要素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基础和管理进展两个方面,评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现状及所形成的管护能力、发展潜力和存在的工作差距等。共设评估指标20项,其中“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管护设施”、“管理目标与规划计划”、“法制建设与执行情况”、“日常管护”、“科研监测”和“保护对象现状与前景”等7项,因其重要性而作为特定指标。
  二、评估等级和赋分。评估采用打分法,每个指标有4个高低不等的分值与其实际状况相对应,评估赋分应恰当选择其中之一。每个自然保护区20项指标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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