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集中供水工程要明确权责,实行规范化管理。
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负责管理。
(五)新建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方式由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或业主确定。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应由供水站管理。单村工程和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的入村管道及附属设施,要由专人管理。
集中供水工程较多的县(市),可以组建县级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委员会,下设供水工程管理总站,对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集中供水工程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也可委托管理总站管理。
(六)县、乡两级可以组建由供水站自愿参加的供水协会。供水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总结推广管理经验,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等。
三、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灵活有效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机制
(七)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或因地制宜地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实行承包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八)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供水站负责人由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或业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优胜劣汰。供水站其他职工按照供水站岗位要求,公开条件,统一考试,择优聘用,持证上岗。岗位和人员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九)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十)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站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十一)供水站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十二)供水站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十三)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站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站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十四)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