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
《<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教字[2003]75号)
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推进院机关的全员岗位聘任制,进一步完善、规范流动队伍的管理,现对《关于印发〈
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2]50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兼职人员
(一)兼职人员是指在院机关兼职,不办理人事工资转移手续的人员。
(二)兼职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仍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由院机关用人部门发放。因工作需要,经党组批准的非全时工作的兼职人员,可领取兼职津贴,兼职津贴标准为同级岗位的绩效奖励。
二、项目聘用人员
(一)项目聘用人员是指各部门为完成国家重大项目、特殊的阶段性工作任务,经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项目聘用的方式聘用的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应放入人才中介机构或原单位管理。
(二)项目聘用岗位设置
业务主管岗位:分为二档。业务主管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四、五级职员);业务主管岗位(六级职员)。
秘书、业务助理岗位:分为三档。秘书、业务助理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六级职员);秘书、业务助理岗位(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任满2年以上或七、八级职员);秘书、业务助理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九级职员)。
(三)项目聘用人员待遇
聘用部门应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挂职干部
干部挂职是院地合作人才交流锻炼的重要措施。机关每年接纳15—20个挂职干部岗位。各部门应按确定的岗位数接收挂职干部。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每月享受1000元挂职津贴(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和用人部门各支付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