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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
《<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教字[2003]75号)


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推进院机关的全员岗位聘任制,进一步完善、规范流动队伍的管理,现对《关于印发〈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2]50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兼职人员
  (一)兼职人员是指在院机关兼职,不办理人事工资转移手续的人员。
  (二)兼职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仍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由院机关用人部门发放。因工作需要,经党组批准的非全时工作的兼职人员,可领取兼职津贴,兼职津贴标准为同级岗位的绩效奖励。
  二、项目聘用人员
  (一)项目聘用人员是指各部门为完成国家重大项目、特殊的阶段性工作任务,经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项目聘用的方式聘用的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应放入人才中介机构或原单位管理。
  (二)项目聘用岗位设置
  业务主管岗位:分为二档。业务主管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四、五级职员);业务主管岗位(六级职员)。
  秘书、业务助理岗位:分为三档。秘书、业务助理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六级职员);秘书、业务助理岗位(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任满2年以上或七、八级职员);秘书、业务助理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九级职员)。
  (三)项目聘用人员待遇
  聘用部门应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挂职干部
  干部挂职是院地合作人才交流锻炼的重要措施。机关每年接纳15—20个挂职干部岗位。各部门应按确定的岗位数接收挂职干部。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每月享受1000元挂职津贴(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和用人部门各支付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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