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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4号 2003年10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促进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总局决定建立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制度,为此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现印发给你们。本责任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防止基本建设工程中浪费及腐败现象的发生,加速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签订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签订责任状双方的规定:本责任状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国税发[1999]89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总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签订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经省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局与项目所在地地市国家税务局签订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
  第二条 项目立项申请规定:申请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立项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实事求是地填报进驻单位、进驻人员、建设规模和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第三条 建设规模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总局、省局文件批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和投资规模(万元);严禁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扩大面积的,必须按照立项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条 建设和装修标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装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国税发[1999]89号)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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