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程开工规定:已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开工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条 工程招、投标规定: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暗箱操作”。招投标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金筹措和使用规定:项目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款、当地政府补助、自筹和其他来源组成。项目开工前,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落实,严禁形成基建欠账。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基建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渠道必须规范合法,严禁借款和贷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全部工程款的70%。
第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第
十二条的规定,耐久年限不得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九条 会计核算规定: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决算,并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
第十条 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规定:项目竣工后,由总局和省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审计完成后,方可进行工程决算。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基建工程的立项、开工审批材料、设计、施工等文件和会计资料,必须按照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保证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齐全。
第十二条 廉政规定: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局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严禁接受工程建设、工程装修等单位的宴请,严禁接受礼品、礼金,严禁个人接受工程回扣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