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3]114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的报告》(国泰基新[2003]76号)及有关申报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起设立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龙系列基金”)。金龙系列基金包括相互独立的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分别简称“债券基金”和“行业精选基金”)。
二、债券基金和行业精选基金均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适用一个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
三、同意你公司为金龙系列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金龙系列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同意你公司办理金龙系列基金登记注册业务。
四、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金龙系列基金的设立募集活动,设立募集期限自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我会对你公司规定的金龙系列基金成立的各项条件无异议。
五、你公司应会同金龙系列基金的代销机构,按照
《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金龙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注册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发行准备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现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发行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你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活动中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