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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公布2004年白银出口企业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核定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5、回收银企业在收购地处理含银废料时,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6、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且用户对其产品质量投诉率为零;
  7、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与质量认证部门签订的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并在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8、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外贸流通企业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5年(含)以上;
  2、有近三年从事白银制品及相关有色金属(铜、铅、锌、锑、黄金等)的经营业绩;
  3、西部地区外贸流通企业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地区外贸流通企业年进出口额1亿美元(含)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4、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与质量认证部门签订的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并在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5、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对于外贸流通企业出资并控股生产企业的工贸结合型公司,可按生产企业相关标准核定。
  对于在同等条件下,通过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认证、产品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及产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业将优先考虑核定其出口经营资格。

  附件2:

2003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名单



  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工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总公司
  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水口山矿务局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
  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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