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3年第二十二、二十三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3]79号),我行定于2003年10月15日、10月17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3年第二十二、二十三期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各100亿元(这两期债券为附加选择权的、对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九期债券的增发债券)。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第二十二、二十三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第二十二、二十三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3]79号)和《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这两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2003年第二十二、二十三期金融债券的票面利率、起息日和到期日同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九期债券(票面利率3.738%,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每年付息一次。起息日为2001年8月27日,兑付日为2008年8月27日,每年的8月27日为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两期债券发行量均为100亿元,第二十二期缴款日为2003年10月28日,第二十三期缴款日为2003年11月4日,两期债券上市后合并交易。
这两期债券的持有者有权利选择在债券第一次付息(2004年8月27日)或第二次付息(2005年8月27日)后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调换为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八期债券(7年期浮动利率债券,基本利差0.648%。起息日为2001年8月27日,兑付日为2008年8月27日,每年的8月27日为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调换比例为1:1,调换数量最低为1000万元面值或其整数倍。这两期债券的持有者必须在2004年8月30日至9月3日间,或2005年8月28日至9月1日间,提出调换债券的指令,将其传真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这两期债券如调换成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八期债券,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可以同2001年第八期债券合并交易。这两期债券在2005年9月1日选择权中止之前,未调换成2001年第八期债券的部分作为一只单独的债券进行交易,在选择权中止之后由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该债券与2001年第九期债券的合并手续;有关具体事宜另见中央结算公司届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