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
国家机关有关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精神,规范印刷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经财政部同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名单见附件一),对中央国家机关有关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印刷范围
在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所有规定的印刷项目必须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厂)印刷,本单位有印刷厂或具备印刷能力的,也可在本单位印刷。
实行定点管理的印刷项目为:信封、公文用纸、内部文件和资料汇编、培训教材、报表、票据、证书等印刷品。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
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印刷厂服务有效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05年8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印刷厂将按本通知公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承诺书》(附件二)的承诺、价格优惠率及参考报价(附件六),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提供有关印刷服务。
三、定点印刷采购程序
1、签订印刷合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进行印刷采购时,可在定点范围内自行选择印刷厂。双方应根据具体印刷业务,依照各定点印刷厂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参考报价,商定具体价格及相关条件,签订印刷合同,加盖印章。采购中心统一制定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合同》文本(附件三),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发定点印刷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