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定点印刷厂根据合同规定安排印刷。印刷品排版完毕后,定点印刷厂将版样送采购单位校对并签字确认。
3、采购单位对印刷成品进行验收。采购中心统一印制了《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品验收单》(附件四),由定点印刷厂开具,采购单位验收合格,签字盖章。
4、结算。采购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直接与定点印刷厂进行结算,定点印刷厂为采购单位开具发票。采购单位应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合同》、《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品验收单》和发票等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帐。
《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品验收单》一式三联,分别由采购单位、定点印刷厂和采购中心留存。其中采购中心一联,由定点印刷厂定期汇总报采购中心。
5、到非定点厂印刷。各单位对定点厂不能印刷的项目,应当根据定点印刷厂出具的不能印刷的证明,写出到非定点厂印刷的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后,到非定点厂印刷。未经批准不得到非定点厂印刷。
四、权益保护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要根据定点印刷厂做出的服务承诺和优惠价格,对其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出现纠纷时,可按合同书规定方式进行处理或向财政部国库司进行投诉。同时各单位也要注意保护定点印刷厂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印刷厂提出超越服务承诺书范围的其他不合理要求。
五、违规处理
定点印刷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单位可先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投诉,财政部国库司将依照采购中心与定点印刷厂签订的《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合同》(附件五)及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做出终止合同、取消定点资格和1~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
1、未按服务承诺或合同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2、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纸张;
3、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或擅自提高印刷品的价格;
4、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印刷业务;
5、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因费用结算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定点印刷采购活动。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或财政部国库司反映。
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和相关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财经报上公布。各采购单位可上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