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近一段时间,宁夏、四川、广东、河北、广西、湖南等部分地区又陆续发生多起毒鼠强投毒案件和中毒事件,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尤其是今年8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第一中学和9月23日湖南省岳阳县长湖乡中心小学发生的毒鼠强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分别达到144人和85人,影响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惨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早在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
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吴仪副总理7月18日在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进行了专门部署,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8月18日召开了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从总体上看,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在专项整治开展过程中仍连续发生中毒案件。主要原因是:有的地方对毒鼠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责任感和紧迫感,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没有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经费,整治行动迟缓;有的地方对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提供的案件线索追查不力,没有很好地通过案件查处推动专项整治整体工作的开展;有的地方对已收缴毒鼠强的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不力,至今尚未落实销毁经费;有的地方对杀鼠剂定点经营工作重视不够,协调不力,核准工作进展缓慢。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已经发生的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毒鼠强整治工作,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利用毒鼠强投毒案件和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工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完成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的整治任务。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国办发[2003]63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整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