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筹建天合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3]110号 2003年9月25日)
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同意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基金管理公司在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之前,相关人员应事先取得我会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