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印发《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改[2003]205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2000年8月,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印发了《
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0]161号),中央在京单位开展了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有效利用职工住房档案,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服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职工住房档案是各单位申请和发放住房补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普查、建立、审核、立卷、归档及变更工作。未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要抓紧时间组织职工填写《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由住房档案管理人员将其内容录入《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系统。未将职工住房情况录入《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单位,请抓紧时间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系统。已建立了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内容发生变化时,职工不再填写《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由住房档案管理部门对变化情况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时进行更新。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附:1.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2.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略)
3.职工住房情况变更表、职工职务(或技术职称)情况变更表(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有效利用职工住房档案,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