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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总结验收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时,专利工作部要及时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在专利申请公开前,员工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负有保密义务,要有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借阅管理规定、密级确定规定、归档管理规定。

第五章 专利奖惩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对运用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给单位带来收益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奖,每年根据专利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对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鼓励,包括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对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奖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应将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所述的获奖人员的奖励情况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职务、职称提升,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 专利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要有年度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并将其列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六条 考核指标是指对专利及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运用状况,包括专利拥有量、实施率、收益率;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事务管理;专利工作经费落实;专利奖惩执行等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专利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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